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514号移送执行人: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负责人:邓长志,庭长。
被执行人:周盛东,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8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8********。
被执行人:卢一丰,男,汉族,生于1953年8月28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53********。
被执行人:文永勇,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1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广法型终字第106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周盛东、卢一丰、文永勇贪污罪、受贿罪一案。本案应执行周盛东罚金20万元、追缴赃款125636元,共计325636元,已执行255520.63元;应执行卢一丰罚金10万元、追缴赃款73800元,共计173800元,现已执行完毕;应执行文永勇罚金20万元、追缴赃款44600元,共计244600元,已执行0元;应追缴周盛东、文永勇共同违法所得赃款188222元(其中退赔永胜乡石朝门村90276元),已执行90276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左松涛
审 判 员 詹金波
代理
审判员 左朋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