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7387号
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中路98号。负责人陈青,经理。委托代理人沈阳,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玉琴。
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被告王玉琴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卫琴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