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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4746号

魏长安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长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4746号罪犯魏长安,男,1956年9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9日作出(2001)渝二中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长安犯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6年2月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3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20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4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3年8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0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5年6月1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8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7月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魏长安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长安,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长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魏长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代理

审判员  郑雪梅

代理

审判员  何小兵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霁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