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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刑更第803号

熊少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熊少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第803号罪犯熊少义,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2011)黔毕中刑初字22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少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熊少义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6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2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14号刑事裁定,将熊少义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32年2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6年10月9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熊少义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熊少义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少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10—2014.11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12—2015.12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熊少义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熊少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30年6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艳

审判员 张永顺

审判员 王 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马 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