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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4民初947号

潘勇与广西隆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勇,广西隆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4民初947号

原告:潘勇,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瑶族,户籍所在地马山县,现住马山县。

委托代理人:黄朝能,广西明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隆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马山县白山镇同富街。

法定代表人:黄寿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勇与被告广西隆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勇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3.50元,由原告潘勇负担。

审判员 奉 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黄春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