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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恢837号

刘涛与刘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8
公开日期
2017-01-1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涛,刘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恢837号

申请执行人:刘涛,男,1982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执行人:刘博,男,198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涛与被执行人刘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刘博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青霞

审 判 员  吕中英

代理

审判员  刘金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秋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