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恢837号
申请执行人:刘涛,男,1982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执行人:刘博,男,1982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涛与被执行人刘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刘博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商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青霞
审 判 员 吕中英
代理
审判员 刘金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秋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