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1009号申请执行人林忠兴,男,汉族,1964年12月12日生,住四川省泸县嘉明镇。被执行人卢祥高,男,汉族,1972年2月17日生,住四川省泸县嘉明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521民初18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祥高支付申请执行人林忠兴租赁费1356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0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被执行人欠申请人13560元,限期于2016年11月7日前支付3560元(已支付)、2016年11月17日前支付10000元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违反协议则按原调解内容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21民初18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卢祥高应按期履行上述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如违反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启君
审判员 郑红英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马宗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