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22执1396号

俞华平、杭州美巴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俞华平,杭州美巴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郭苗成,徐灿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396号申请执行人俞华平,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杭州美巴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梅林路***号*幢。组织机构代码58321147-4。法定代表人郭苗成,总经理。被执行人郭苗成,男,194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徐灿云,男,194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俞华平与杭州美巴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郭苗成、徐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浙0122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杭州美巴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郭苗成、徐灿云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俞华平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500万元及从2014年7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和加倍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54593元、执行费524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郭苗成、徐灿云下落及杭州美巴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郭苗成、徐灿云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出入境等信息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美巴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12件,申请标的达1254万元;被执行人郭苗成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8件,申请标的达1747万元;被执行人徐灿云在本院涉及被执行案件3件,申请标的达913万元;被执行人杭州美巴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等动产经法院二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且又无人以物抵债);已查封被执行人郭苗成名下的位于本县城南街道梅林路299号美凯国际寓所11幢1单元101室房产(抵押银行,且案外人已提出异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郭苗成、徐灿云去向及杭州美巴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郭苗成、徐灿云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在村、社区进行曝光,报备禁办护照和宣布护照作废、限制出境,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郭苗成、徐灿云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俞华平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杭州美巴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郭苗成、徐灿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13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俞华平如发现被执行人杭州美巴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郭苗成、徐灿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如有

审 判 员  姚平生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