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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40070号

刘想中与北京恒泽蛋蛋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想中,北京恒泽蛋蛋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40070号

原告:刘想中,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恒泽蛋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州工业开发区云杉南路17号5幢1层5101E号。

法定代表人:贺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清,女,1991年4月5日出生,蒙古族,北京恒泽蛋蛋贸易有限公司法务,住单位宿舍。

原告刘想中诉被告被告北京恒泽蛋蛋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2016年11月8日,原告刘想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想中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4元,由原告刘想中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翟新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杨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