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2778号
原告:镇江帝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纬三路32号华科产业园。
被告:杨建梅。
原告镇江帝华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建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2016年11月8日,原告镇江帝华电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镇江帝华电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镇江帝华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曾晓青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法官 助理 陈 伟
书 记 员 阎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