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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91民初2778号

镇江帝华电子有限公司与杨建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镇江帝华电子有限公司,杨建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2778号

原告:镇江帝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纬三路32号华科产业园。

被告:杨建梅。

原告镇江帝华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建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2016年11月8日,原告镇江帝华电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镇江帝华电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镇江帝华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曾晓青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法官 助理  陈 伟

书 记 员  阎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