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2611号
原告:大连乾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培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诗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冮晓娟。
被告: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乾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乾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