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1134号
申请执行人:张万能,男,汉族,1987年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陈华明,男,汉族,1977年9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张万能与陈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华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华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祥松
审判员 胡浪涛
审判员 朱智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林光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