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6执359号申请执行人金布和,男,1969年7月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巴图图拉嘎,男,1990年1月9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金布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巴图图拉嘎的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额80900元及执行费1113.5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哈 申
代理
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
代理
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套 力 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