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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6执359号

金布和与巴图图拉嘎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布和,巴图图拉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6执359号申请执行人金布和,男,1969年7月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巴图图拉嘎,男,1990年1月9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金布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巴图图拉嘎的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额80900元及执行费1113.5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哈   申

代理

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

代理

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套 力 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