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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8991号之一

张洪英与陈天一、宗洪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洪英,陈天一,宗洪平,周思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8991号之一原告张洪英,居民。被告陈天一,居民。被告宗洪平,居民。被告周思明,居民。

原告张洪英诉被告陈天一、宗洪平、周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俊伟

人民陪审员  钟杰余

人民陪审员  孙玉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艳

书 记 员  仲梦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