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8991号之一原告张洪英,居民。被告陈天一,居民。被告宗洪平,居民。被告周思明,居民。
原告张洪英诉被告陈天一、宗洪平、周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俊伟
人民陪审员 钟杰余
人民陪审员 孙玉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艳
书 记 员 仲梦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