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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1执1401号

申请人李文彬与被执行人宿法礼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1401号申请执人李文彬,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同江市通江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宿法礼,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文彬与被执行人宿法礼,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协议,本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黑0881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红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江世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