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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4民初721号

谢和勇与韦锦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和勇,韦锦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4民初721号

原告:谢和勇,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兰县。

被告:韦锦富,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原告谢和勇与被告韦锦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谢和勇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和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谢和勇负担。

审 判 长  韦 广

审 判 员  覃建康

人民陪审员  韦英松二Ο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韦福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