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208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饶再见本院在执行四川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饶再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10922.00元,权利人至2016年11月尚未受偿10922.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未查找到抵押车辆及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邹赤波
审判员 吕守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丁洪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