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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1830号

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蚌埠市正东玉器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市正东玉器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830号

原告: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国治街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6216XA。

法定代表人:李继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栓继,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帅,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蚌埠市正东玉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嘉和路5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05021353。

法定代表人:王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正东玉器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蚌埠市正东玉器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人段巨成所有的位于蚌埠市橡胶五厂宿舍楼一层11号11/2轴AD轴(产权证号:蚌私字第XXX号)商业用房、担保人刘齐所有的位于蚌埠市阿尔卡迪亚蓝天城3幢1601(产权证号:蚌私字第XXX号)房屋及皖A×××××越野车、担保人段有梅名下皖C×××××宝马牌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蚌埠市正东玉器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与其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详见财产线索清单);

二、查封担保人段巨成所有的位于蚌埠市橡胶五厂宿舍楼一层11号11/2轴AD轴(产权证号:蚌私字第XXX号)商业用房;

三、查封担保人刘齐所有的位于蚌埠市阿尔卡迪亚蓝天城3幢1601(产权证号:蚌私字第XXX号)房屋及皖A×××××越野车;

四、查封担保人段有梅名下皖C×××××宝马牌轿车;

五、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魏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