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9012号
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鲍丘河与规划盛海路东北侧交口处翡翠湾花园物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全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桂祥,天津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伟。
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诉被告李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志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永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