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118号
申请执行人:邵基鸿,男,汉族,1977年11月22日出生,私营业主,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董如强,男,汉族,1967年8月27日出生,职业不明,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邵基鸿与被执行人董如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4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
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代
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