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1776号
原告:王东会住德惠市胜利街兴盛委10组。
原告:张延晶,住德惠市胜利街兴盛委**组。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洪玲,吉林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惠市讯捷速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锦华,该公司职员。
被告:谢国峰,住德惠市东风路与102交汇长青村李家店屯。
原告王东会、张延晶与被告德惠市讯捷速递有限公司、谢国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会、张延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返还原告25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邮寄送达费16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淑波
审 判 员 李 东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姜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