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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终2967号

无锡市恒力冷轧辊厂与佛山市华渝不锈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7-01-13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华渝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恒力冷轧辊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29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华渝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永兴居委会广隆集约工业园环镇西路2号C车间之二。

法定代表人:邓雪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莉,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军,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市恒力冷轧辊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雪浪镇申明村。投资人:曹三海,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阙强,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树圯,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华渝不锈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恒力冷轧辊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5)锡滨太商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佛山市华渝不锈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遗漏其反诉请求,未就其提出的返还垫付运费诉请进行审理。

二、本案事实查明不清,应依法对诉争冷轧辊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三、一审计算货物应付款总额错误。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就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5)锡滨太商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佛山市华渝不锈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1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薛 崴

审 判 员  李 杨

代理

审判员  宁尚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喆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