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2901民初3271号
原告:易中伦,男,1971年1月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
被告:阿克苏松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席新立,该公司经理。
被告:廖洪云,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
原告易中伦与被告阿克苏松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廖洪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易中伦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易中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阿克苏松鹤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廖洪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中伦撤诉。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原告易中伦负担。
审判长程群策
审判员赵晓珊
人民陪审员孟献成
二0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畅换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