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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1253号

被执行人程延生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延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1253号被执行人程延生,男,1970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增盛镇兴发村。关于被执行人程延生诈骗罪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吉0781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人程延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28年8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6月29日移送罚金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程延生正在服刑期间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刑初116号刑事判决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长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贾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