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50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斯特郎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石婆桥村张冯邵家。组织机构代码:06292321-4。代表人:邵裕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市美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深圳镇环城南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780431599。
法定代表人:胡银芳。申请执行人丁小娟与被执行人赵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2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
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代
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