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1执2505号

江苏斯特郎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宁波市美商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斯特郎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宁波市美商电器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50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斯特郎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石婆桥村张冯邵家。组织机构代码:06292321-4。代表人:邵裕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市美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深圳镇环城南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780431599。

法定代表人:胡银芳。申请执行人丁小娟与被执行人赵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2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

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代

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