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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4475号

黄正志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7-01-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黄正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4475号罪犯黄正志,男,195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足法刑初字第003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正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4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黄正志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正志在服刑期间获行政奖励记功一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正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正志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代理

审判员  郑雪梅

代理

审判员  何小兵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霁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