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1执211号申请执行人曲成军。被执行人唐晓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成军与被执行人唐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唐晓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俊东
审判员 庞金船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薛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