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02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李方成、男、1976年1月7日生,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于洪岩,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郭洪军,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方成与被执行人于洪岩、郭洪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绥北民初字第473民事调解书本次���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兆学执行员 李 波执行员 杨立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东时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