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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02执字第468号

李方成与于洪岩、郭洪军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方成,于洪岩,郭洪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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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02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李方成、男、1976年1月7日生,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于洪岩,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郭洪军,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方成与被执行人于洪岩、郭洪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绥北民初字第473民事调解书本次���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兆学执行员  李 波执行员  杨立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东时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