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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21民初1187号

分宜镇紫荆花园业主委员会与曹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分宜镇紫荆花园业主委员会,曹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21民初1187号

原告:分宜镇紫荆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分宜镇紫荆花园小区。

负责人:黄有生,该业委会主任。

被告:曹林,女,40岁左右,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

原告分宜镇紫荆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曹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分宜镇紫荆花园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分宜镇紫荆花园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分宜镇紫荆花园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分宜镇紫荆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周林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施群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