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21民初1187号
原告:分宜镇紫荆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分宜镇紫荆花园小区。
负责人:黄有生,该业委会主任。
被告:曹林,女,40岁左右,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
原告分宜镇紫荆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曹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分宜镇紫荆花园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分宜镇紫荆花园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分宜镇紫荆花园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分宜镇紫荆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周林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施群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