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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执4730号

於海红、王天军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於海红,王天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4730号申请执行人於海红被执行人王天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04民初182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天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天军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天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王天军(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62×××31的存款人民币525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东军AUT())O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缪哈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