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4029号
原告:王庆邦,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住东平县。
委托代理人:赵乐孝,东平明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鸿梅,女,1997年1月19日出生,住东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邦与被告袁鸿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王庆邦负担。
审判员 庞大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房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