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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民初4029号

王庆邦与袁鸿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7-01-12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庆邦,袁鸿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4029号

原告:王庆邦,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住东平县。

委托代理人:赵乐孝,东平明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鸿梅,女,1997年1月19日出生,住东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邦与被告袁鸿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王庆邦负担。

审判员  庞大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房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