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1482号
申请执行人:杨仁,男,汉族,1966年11月18日出生,农民,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曾罗君,男,汉族,1968年11月1日出生,住哈密市。申请执行人杨仁与被执行人曾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新2201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我院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6)新2201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艾尼瓦·司坎旦
审判员百合提亚尔·热合曼
审判员阿不都卡德尔
二0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古丽尼沙·斯坎旦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