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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民申135号

黄建明与李玉禄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7-01-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建明,李玉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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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申13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建明,男,1966年5月1日生,现住息县。

委托代理人:李保,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玉禄,男,1963年9月16日生,住息县。

委托代理人:邢波,息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再审申请人黄建明因与被申请人李玉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5民终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建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判长  陈刚

审判员  王朗

审判员  李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