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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民初4893号

孙新华与无锡安诚精密铸造厂、陈玲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7-02-01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新华,无锡安诚精密铸造厂,陈玲娣,陈建明,徐国清,徐学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4893号原告孙新华,男,1971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代理人浦敏华,无锡市锡山区厚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安诚精密铸造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厚桥街道谢埭荡村。投资人陈玲娣,该厂厂长。被告陈玲娣,女,196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告陈建明,男,196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告徐国清,男,1966年8月2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告徐学芹,女,1969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原告孙新华与被告无锡安诚精密铸造厂、陈玲娣、陈建明、徐国清、徐学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孙新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孙新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崔 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孙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