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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521民初769号

杜某与青海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7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某,青海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1民初769号

原告:杜某,男。

被告:青海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共和县恰卜恰镇贵南东路。

法定代表人:安怀雄,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韩某,男。

原告杜某与被告青海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杜某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计38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才让南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索南卓玛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