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586号罪犯盛成成,无业。罪犯盛成成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26日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1年11月24日,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阜刑初字第0277号刑事判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1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161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1月1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盛成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外协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被监狱批准“改造积极分子”二次,获得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涉黑犯,应适当缩短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盛成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盛成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盛成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盛成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利
审 判 员 刘 浦
代理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李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