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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2民初2512号

陈福碧与张龙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福碧,张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民初2512号

原告:陈福碧,女,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张龙,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碧与被告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进碧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进碧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进碧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福碧负担。

审判员  潘红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 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