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民初2512号
原告:陈福碧,女,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张龙,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碧与被告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进碧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进碧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进碧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福碧负担。
审判员 潘红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 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