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7733号
原告:李晶,汉族,1970年3月26日。
委托代理人:杨文婷,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一品红花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7763806-1住所:丘北县锦屏镇新城区(丘北县达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内)
被告:云南世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9565115-9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和长青路交汇处翡翠湾·现代广场8F-A号
被告:王兴鸿,男,汉族,1987年10月8日出生。
被告:张显林,男,汉族,1963年12月22日出生。
被告:汪世强,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
被告:宋前禄,男,汉族,1964年1月9日出生。
原告李晶诉被告云南一品红花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世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兴鸿、张显林、汪世强、宋前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李晶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晶撤回对被告云南一品红花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世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兴鸿、张显林、汪世强、宋前禄的起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38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李晶1385元。
审判员 褚 嬴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筱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