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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3166-2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飞腾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银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修文,杨玉朋

裁判文书全文

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3166-2号申请执行人朱修文,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杨玉朋,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飞腾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5)莱州商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玉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724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广周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龚福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