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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民初3983号

成都中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文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中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3983号

原告:成都中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楠小区双楠街138号5栋1单元5楼2号。

法定代表人:杜林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文燕,女,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成都中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文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成都中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中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中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小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