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3983号
原告:成都中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楠小区双楠街138号5栋1单元5楼2号。
法定代表人:杜林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文燕,女,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成都中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文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成都中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中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中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小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