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1921号、1922号、1991-2010号、2308号、2356号、2445号
申请执行人:王丰祥等(附案号及申请执行人明细表)。
被执行人:威海龙植远洋捕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银滩路112。
法定代表人:单鹏,经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辽0291民初519号等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阳
审判员 张 泉
审判员 姜晓旭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裴月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