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执1012号
申请执行人:孔祥操。系死者张素芝之夫。
申请执行人:孔令峰。系死者张素芝之子。
申请执行人:孔秀灵。系死者张素芝之长女。
申请执行人:孔令梅。系死者张素芝之次女。
被执行人:高国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祥操、孔令峰、孔秀灵、孔令梅与被执行人高国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未结标的款为168515.7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赔偿金一项。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 杰
审判员 尹 柱
审判员 陈志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金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