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608号罪犯宋兵,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宋兵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以(2014)大刑初字第011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4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宋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数据线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宋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宋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宋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利
审 判 员 刘 浦
代理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李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