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辖终4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男,汉族,1971年6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翠莲,女,汉族,1957年5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审被告尹莉香,女,汉族,1969年7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上诉人陈立国与被上诉人张翠莲、原审被告尹莉香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因不服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5民初291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陈立国上诉称,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尹莉香的经常居住地位于长沙市。故请求撤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5民初2918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本案系因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长沙恒大雅苑物业服务中心提供的业主证明以及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立国、原审被告尹莉香的《常住人口信息》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立国、原审被告尹莉香住所地位于长沙市××区,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訸
审判员 向 丹
审判员 肖志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记员郑小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