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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698号

张根宝犯强奸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1-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根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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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698号罪犯张根宝,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张根宝于2013年1月9日被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以(2013)新刑初字第002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根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5月13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连刑执字第001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10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根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外协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张根宝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根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张根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已部分缴纳,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根宝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利

审 判 员  刘 浦

代理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李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