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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2278号

李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1-10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27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2民终78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某某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46083元(其中执行标的45500元、执行费58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亚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毛 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