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0810号原告孟小强,男,生于1977年12月6日,汉族,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李发伟,男,生于1970年12月8日,汉族,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陈巧燕,女,现年约45岁,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本院审理原告孟小强与被告李发伟、陈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小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9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曹 慧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夏仲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