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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字第874号

查银娣与云南新源再生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1-13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查银娣,云南新源再生产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字第874号

申请人:查银娣,女,汉族,1953年1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云南新源再生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敏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47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均不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司 俊执行员 陈 芮执行员 李江永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周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