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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9059号

杨碧珠与康爱琼、黄志凤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1-07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碧珠,康爱琼,黄志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9059号

原告:杨碧珠,女,1985年11月11日出生,住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辉,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住惠安县。

被告:康爱琼,女,1981年3月30日出生,住惠安县。

被告:黄志凤,女,1981年7月7日出生,住惠安县。

原告杨碧珠与被告康爱琼、黄志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于同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碧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碧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玲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