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9059号
原告:杨碧珠,女,1985年11月11日出生,住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辉,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住惠安县。
被告:康爱琼,女,1981年3月30日出生,住惠安县。
被告:黄志凤,女,1981年7月7日出生,住惠安县。
原告杨碧珠与被告康爱琼、黄志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于同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碧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碧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玲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