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03执1333号

汪志雄、湖州威凌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志雄,湖州威凌制衣有限公司,汪志雄,湖州威凌制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1333号

申请执行人:汪志雄。

被执行人:湖州威凌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兴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志雄与被执行人湖州威凌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2016)浙0503执1333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州威凌制衣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学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已被公安机关关押。该公司目前已停止营业,名下资产无法处置变现,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6312元未执行到位,故依职权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13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震云

审判员  郑子浩

审判员  尹建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林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